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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了撫養教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多項責任,則有權離婚時向配偶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對方也應提供相應的補償。具體賠償金額、方式等問題由雙方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但很多當事人并不明白這筆賠償金如何計算。不同的算法可能會導致數萬美元的差異。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處雙方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齊女士從魏老師那里得到了5萬元的經濟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家庭生活中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申請離婚經濟補償。雖然家務勞動往往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家務勞動的價值確實是可以感受到的。雖然不能用市場價值直接衡量,但家務勞動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做家務的一方為另一方的事業發展和孩子、老人的穩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勞動、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不過,在計算離婚經濟補償金時,要小心避免三個錯誤!
首先,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金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雙方已同意離婚或者已判決離婚,一方再次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注重收集證據。
在民事糾紛中,簡單地說,“誰主張誰主張,誰就舉證”。根據這一原則,要求離婚經濟補償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更多的義務。但由于家務勞動大多屬于家庭生活內部事務,因此很難提供直接證據來證明,也很難證明??紤]到這一因素,法官一般會要求經濟賠償主張方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以下方式提供證據:可以通過同居家庭成員的證人證言、鄰居的證人證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證人證言來證明;他們可以通過提交相關門診和住院病歷來證明。上述材料可以證明照顧老人、撫養孩子的負擔較高;可以提交與孩子老師、培訓機構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照顧孩子的負擔較高。
三是正確計算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離婚雙方可以就離婚經濟補償方式進行協商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法院不會對當事人的協商方式進行審查。異議。如果雙方無法就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方式達成一致,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法律判決。一般來說,法院會考慮雙方婚姻的時間長短、負責家務的一方進行家務的時間長短、家務的類型、以及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成就,例如學歷、學歷等。專業職稱、專業資格和知識。財產權等,以及對方實際收入水平等因素,決定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最終數額。
需要說明的是,經濟補償的確定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依據的。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共有財產中提取,不得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扣除。經濟補償,然后分割剩余的共同財產,否則就失去了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救濟意義。
例如:
A和B想離婚。兩夫妻共同財產為100萬元。法院判處A賠償B5萬元。不考慮雙方其他情況,基于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
第一種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5萬元,然后平分夫妻共同財產。A離婚后收入為:47.5萬元。B離婚后收入為:52.5萬元。兩者相差5萬元。
第二種方法是平分夫妻財產,然后從一方的收入中扣除經濟補償。A離婚后收入為45萬元。B離婚后收入為55萬元。兩者相差10萬元。
可見,正確計算離婚經濟賠償是多么有意義!
然而,我們不得不說一個但是。并不是每一起離婚案件中,做家務的一方都會得到5萬元的經濟補償。
同樣是在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執行典型案例《民法典》。李女士的丈夫一次性給了她1萬元家務費。
在浙江省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支持女方經濟賠償15萬元。如果單純用時間和金錢算賬的話:2006年妻子生下雙胞胎女兒后,孩子的撫養費和家庭開支全部由女方承擔。15年來,她獲得了15萬元的補償,每年1萬元,每月不到85元。這樣看來,賠償金額令人失望,但事實上,15萬元并不等于女方家務勞動的全部價值。
《民法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喚醒”家務補償制度,從立法上確認家務的獨立價值,為照顧家庭多做家務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家務補償排除法律障礙。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我們的路還相當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