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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實際犯罪人和危險犯罪人是一對,用于解決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所有指控要么是實際傷害,要么是危險的。對于實際行為人來說,必須產生具體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沒有產生有害結果,則不構成犯罪。對于危險犯罪分子來說,只要造成一定的危險(具體危險或者抽象危險),且沒有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就可以成立犯罪。過失致人重傷、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等常見刑事犯罪。必須造成法律損害才能構成犯罪。常見的特定危險犯罪,如縱火、故意殺人等,只要造成某種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就是犯罪。常見的抽象危險犯罪,如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駕駛罪等,只要造成某種抽象的減輕危險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實施犯罪和結果犯罪是一對,用于解決犯罪既遂標準的問題。所有犯罪要么與行為相關,要么與結果相關。對于行為犯來說,當行為完成并且危害后果立即顯現時,犯罪就完成了。對于結果犯來說,行為完成后,危害后果可能不會立即顯現。只有當后果出現時,犯罪才算完成。常見的行為犯罪,例如強奸。只要實施了強奸行為,犯罪就完成了。常見結果犯罪,如故意殺人。雖然殺人了,但受害人并沒有被殺,犯罪行為是未遂。
此外,準備階段的預備犯罪和暫緩犯罪是抽象的危險犯罪,執行階段的暫緩犯罪和犯罪未遂是具體的危險犯罪,已完成的犯罪是實際的危害犯罪。
立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實施行為,并沒有規定實際損害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種犯罪稱為行為犯罪。例如,非法侵入罪和偽證罪。犯罪的成立,不僅需要實施行為,還需要具有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將實際的危害結果確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種犯罪稱為后果犯罪。例如,所有的違法者。又如槍支失竊罪、濫用職權罪等。
文/來源:博哥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