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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軍
2020年2月28日,原告通過叔叔認識了被告1。同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1、被告3贈送一定金額的見面禮。2020年6月12日,原告1與被告1按照當地習俗訂婚。當天他們支付了一定的人民幣作為訂婚費。原告還前往金鋪將其母親擁有的金飾全部熔化,換上新的金飾送給被告1。被告1、被告3還收受原告親友發來的紅包。訂婚后,被告1與原告住在一起。同居期間,原告與被告1有經濟往來。2020年農歷新年末,原告與被告1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1與原告分居。原告起訴要求返還上述款項共計一定元。
1、聘禮是指雙方為締結婚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對方支付的大額金錢、財產。原告贈送被告1件價值較高的金飾,并支付被告一定金額的彩禮和訂婚費,這些都與締結婚姻的目的密切相關。因此,上述錢物均屬于彩禮范圍。
原告稱,發給被告1及其親屬的紅包,以及雙方互贈的紅包,不屬于聘禮范圍。
2、原告1與被告1因雙方原因已分手,雙方無法達到結婚目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求退還按海關繳納的彩禮的,應當支持。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的退還聘金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1與被告1訂婚后長期同居。同居期間,被告1患病,返還彩禮金額應酌情減少。
4、被告2和被告3是被告1的父母。根據當地習俗,原告的彩禮是交付給被告1的家人的,故其父母應與被告1共同履行返還義務。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袁某退還一定數額的贈與款?!返谖鍡l: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的,如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據此,本案原告與被告1訂婚后,他們在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但沒有登記結婚。因此,被告1收受的各類“彩禮”性質的禮品需依法予以退還。
2、認定“彩禮”的標準主要有三個:主觀上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客觀上符合當地風俗習慣;支付標的為金錢、財產。
3、同居時間長短是退還彩禮金額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法院考慮到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故適當減少了被告返還的彩禮金額,以體現法律的公正。
4、接受彩禮屬于家庭行為,并非被告1個人行為。因此,被告1的父母需要與被告1一起履行返還彩禮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