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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加倍賠償。經濟補償標準按照職工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經濟補償的基礎上加倍賠償。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向工人支付的標準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對于無過失解雇,雇主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或支付代通知金;其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行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員工可能會立即被解雇。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雇主。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在工作移交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協議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