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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多了解一些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補充的法律知識。詳情請閱讀文章。
離婚協議書以后可以補充嗎?1、離婚協議書以后可以補充嗎?
離婚協議書可以在登記前補充。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相關內容。此時,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雙方達成一致的,可以對協議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但離婚協議已經簽署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不能通過補充內容推翻之前的協議。
特殊情況下,如果簽訂的離婚協議確實存在財產未分配等重大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和解有困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后一年內,一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后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原分割協議。
法院發現當事人有脅迫、詐騙他人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男女雙方均同意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構查明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2、離婚財產分割糾紛審理后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規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希望以上文章中的法律知識能夠幫助您解決后期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補充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生活中法律問題無處不在,所以我們應該多了解法律知識,以免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解決。如果閱讀以上內容后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在線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