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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轉行政是好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轉行政是好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因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案件轉為治安案件,如果治安拘留的天數大于已經執行的刑事拘留的天數,則需要把剩余的天數到治安拘留所執行完畢,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天數大于治安拘留的天數,則不需要再執行治安拘留,如果二者的時間相等,也不需要再執行治安拘留。
關于酒駕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這個問題, 首先行政和刑事是不相通的。 其次,需要區分這里的酒駕,究竟屬于飲酒后駕駛還是屬于醉酒后駕駛。
1、如果酒駕是指飲酒駕駛的話,則此時給予的處罰一般是行政處罰;
2、但要是酒駕情況比較嚴重,構成醉駕的話。一方面是會給予交通違章處罰,也就是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因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也還會給予刑事處罰。
關鍵看刑事拘留多少天,如果已超出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就不用行政拘留了,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多出來的日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謝謝邀請。刑事立案以后,經過偵查,可能出現這么幾種情形:一是獲取的證據確實充分,就會移送公訴。二是獲取的證據達不到公訴標準,而嫌疑人還在羈押,就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但是,案件繼續偵查。三是立案后案情發生變化,不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會撤銷刑事立案,做治安處罰。比如傷害,當時看著挺嚴重,有輕傷以上可能,做了刑事立案,但經過治療后,最終司法鑒定做出了輕微傷,就會撤銷刑事立案,做治安處罰。四是起初判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經偵查獲取新的證據,證明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撤銷刑事立案,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濟類案件形成這種情形比較多。比如報案時近乎詐騙,經偵查發現嫌疑人惡意非法占有的主觀動機不明顯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的,偵查機關會撤銷案件,建議報案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總之,案件的處理最終要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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