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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疫情下的刑事偵查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疫情下的刑事偵查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然會,因為電信詐騙屬于詐騙犯罪的一種,應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對于詐騙罪的定義也很明確了。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既然是屬于詐騙罪,為什么會受疫情的影響而不立案偵查呢?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只要不是主觀逃避你的取保義務,公安機關都會采取以下幾種彈性手段來針對疫情期間取保候報道的問題: 一是必須要去:那就按照疫情防疫要求,準備好各項防護措施,到公安機關報道; 二是可去可不去:因為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向辦案人員申請,只要是非必要的談話或偵查需要,公安機關都會跟根據目前特殊情況,可以不要求你現在報道。 三是不能去:有可能你在疫區,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出門或出城,這導致非主觀原因的無法報道,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 最后,就是你的取保時間到期,這就要你和辦案機關溝通,因為每個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樣。希望能幫到你??
陽了,感染鄰居和同事,要坐牢嗎?
只要不是故意的肯定是不用坐牢的,無論是在開放之前還是在沒開放的時候。
現在大規模核酸檢測的也不做了,連自己陽了多不知道,傳染給別人又有何罪之有。當然如果知道自己陽了,還故意去傳播肯定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也可能同事鄰居告你的話要有負民事責任。
所以如果知道自己養最好還是要向社區報備一下,像有些地方還是會有人來上電子門磁,隔一天還會安排送物資。
像沒開放之前,只要故意隱瞞行程,如果引起疫情的傳播都要被刑事拘留,多少人抱有僥幸心理,被立案偵查。
像遼寧綏中的兩名貨車司機,未報備行程導致183人感染,當地為處置疫情花費了1.55億元,而被判刑4年。
如果放到現在覺得夠冤枉的,當時在當時因一個人靜默一座城市,大家對這些不按規矩的人恨的牙癢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疫情下的刑事偵查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疫情下的刑事偵查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