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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仲裁期限應當是多長?
首先,我們需要解釋一下什么是仲裁時效。簡單來說,仲裁時效就是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維權的法定期限。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則失去提起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喪失權利并不意味著仲裁機構不受理該申請,而是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答辯并拒絕履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原則上勞動者想要維權,必須在明知權利受到侵害后一年內申請仲裁。如果超過仲裁時效,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然而,上述法律也規(guī)定了例外情況。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的,仲裁時效可以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將重新計算。
發(fā)生不可抗力,勞動者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期限自中止之日起繼續(xù)計算。什么是不可抗力?舉個通俗易懂的例子,如果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火山爆發(fā),工人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必須首先中止。當上述原因消除后,仲裁時效可以繼續(xù)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遇到的具體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將由仲裁機構來判斷。
另一種情況是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fā)生糾紛。這種情況意味著,員工在上班時,雖然明知用人單位拖欠加班費或其他勞動報酬,但為了保住工作,不愿意與公司發(fā)生沖突,會解決。等他離開公司后通過仲裁解決。如果這種情況被要求自知悉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這對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和困難的。因此,法律規(guī)定,在這種雇傭情況下,仲裁時效從雇員離職之日起計算。
當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法律不保護那些不顧自己權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