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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慶林張德榮李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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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
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建筑工程領域工程律師面臨的許多新的、頻繁的、重要的法律問題專門發(fā)布了司法解釋《建筑工程司法解釋(一)》。工程律師、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變化也將導致司法裁判規(guī)則的變化。
為此,我們梳理了近年來發(fā)生的典型新案件及裁判規(guī)則,結合我們辦理大量類似案件的實踐,總結了相應的經(jīng)驗,形成了《建設工程法律實務工程律師《訴訟風險與合同》專著《預防與應對》即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我們把一些文章總結成系列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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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技巧
《建設工程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需要招標的項目未經(jīng)招標的,建設合同無效。但實踐中存在先施工、后正式招標的現(xiàn)象。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文通過案例揭示了最高法院對此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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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需要招標的工程,當事人約定先施工后進行正式招標的,該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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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1、金龍公司與中福公司協(xié)商,確定中福公司承包涉案商品房和安置房工程。中孚公司于2012年12月進場,根據(jù)當時規(guī)定,該項目屬于需要招標的建設項目。
2、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金龍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兩個標段進行了招標,中福公司均中標。雙方同意本次招標程序只是為了獲取相關文件,從而進行正式招標。
3、2015年5月,金龍公司以中復公司拖延工期為由,通知中復公司解除施工合同。隨后,中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并未解除。金龍公司提出反訴,稱施工合同無效。
4、一審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雙方在招標前已進入施工現(xiàn)場,僅進行正式招標,完成相關手續(xù)。因此,本案屬于未招標案件。根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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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果雙方進行了正式招標,合同是否會因《建設工程解釋一》第一條的規(guī)定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進行了正式招標,該合同仍然無效,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
1、招標是工程合同有效的前提。
對于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是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雙方先達成協(xié)議并開始施工,然后再正式招標,從順序上看,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合同。
2、形式投標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為了辦理手續(xù)而進行正式招標,違反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目的,也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公開、公平的原則。因此,正式招標不是有效的招標活動,也不能取得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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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經(jīng)驗總結
北京云庭律師事務所唐慶林、李舒律師專業(yè)法律團隊對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問題進行了處理和分析,具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在辦理大量案件后,他還總結了自己的辦案經(jīng)驗,出版了《云庭法律實務叢書》。本文摘自該系列叢書。
本系列叢書的作者均為北京云庭律師事務所工作在一線的專業(yè)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本系列叢書的選題和行文風格均以實際案例分析為基礎,力求從實際需要出發(fā),為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對于需要招標的項目,盡量避免在招標前簽訂合同。雖然在實際工程承包過程中,承包方與承包方在投標前經(jīng)常有接觸,并可能達成一定的協(xié)議。但盡量避免達成過于詳細的協(xié)議,否則中標合同可能被視為無效,造成額外損失。
2、爭議解決過程中注意投標的有效性。處理合同糾紛時,應首先確認合同的有效性。對于建設工程糾紛,還應額外確認中標是否有效,中標無效的合同也將無效。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屬于指導性案例,對類似案件的審判和裁判不具有約束力。同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件的具體細節(jié)存在諸多差異,不得直接引用本文的裁判意見,北京云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的案件提供參考。不同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的讀者,并不代表北京云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判決意見的認可和支持,也不代表法院必須引用或參考該判決規(guī)則處理類似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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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guī)定
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款規(guī)定無效:(一)承包商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過資質等級的;(二)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員借用具有資質的建筑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項目必須招標但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建設工程分包或者違法分包而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規(guī)定并視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應當進行招標。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本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其他需要招標的項目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拆散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適當?shù)拿袷滦袨槟芰Γ唬ǘ┮馑急硎菊鎸崳唬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要求。性法規(guī)不違反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xiàn)已失效)第五十二條無效:(一)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失效)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效:(一)承包商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過資質等級的;(二)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員冒用具有資質的建筑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投標。未邀請投標或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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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裁定“本院意見”部分對此問題的論述:關于涉案建設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以及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中華民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單項施工合同概算價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單項施工合同概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但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yè)工程建設必須進行招標。
德化縣金龍中心城項目包括安置房,總建筑面積71793.34平方米,工程總造價超2億元。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
但金龍公司在未履行招標程序的情況下,決定由中福公司進場并開始先期施工。雖然后金龍公司已完成招標程序,中富公司中標,但雙方均確認本次招標過程只是為了獲取相關文件而進行的正式招標過程。
因此,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必須已招標但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認定涉案工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無效并無不妥。
中復公司上訴稱涉案工程招標程序合法,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有效,沒有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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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福建設有限公司與德化金龍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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