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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因為血緣關系無法割斷,所以親生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也是可以理解的。從法律上講,子女不僅包括親生子女,還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尤其是繼子女,按照常人的理解,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是依附于上一代的婚姻關系。婚姻關系解除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自然也隨之解除。那么,事實是這樣嗎?
董某結過3次婚。第一次婚姻留下了兩個孩子,董1和董2。離婚后,他認識了劉2并結婚,劉2獨自撫養劉1。此時劉先生13歲。此后,劉1號跟隨劉2號,與董某共同生活了7年。后來劉二與董離婚,董不久又與李復婚。現在董先生去世了,沒有留下遺囑,他的財產由李先生管理。由于董某的父母在董某去世前雙雙去世,李某與董某的親生子女董一、董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并支付了全部財產。劉某得知后認為,作為董某的繼子和第一合法繼承人,他也應該有權利接受董某的遺產。但李某認為,劉1與董某不存在監護關系,且劉2與董離婚后,劉1與董繼子的關系已經結束,他不應該有權利繼承董的遺產。于是,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董某的部分遺產。
此外,董某與劉2號婚姻關系期間,將劉1號登記為家庭主要成員,號碼為《復旦大學教職工登記表》、《高等學校確定與提升教師職務名稱呈報表》,身份為“女兒”。而在戶籍證明上,劉某1被登記為董某的女兒。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向劉某1支付董某的遺產繼承額現金30萬元。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法律對于繼承的處理規定了很多規則,一般按照以下順序處理:繼承開始后,如果被繼承人簽署了有效的遺產贍養協議,則遺產贍養協議中涉及的遺產將按照以下順序處理:協議的條款;如果沒有有效遺產,如果有贍養協議或遺產贍養協議未涵蓋的遺產,相關遺產將按照死者留下的有效遺囑或遺產處理;沒有上述有效協議或者有上述協議之外的遺產的,相關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本案不存在遺產贍養協議、遺囑、遺產,因此董某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在我國,法定繼承人按照兩種順序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法定繼承人的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有一級法定繼承人,原則上一級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二級法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法定繼承人,則由二級法定繼承人繼承。由于董先生去世時父母均已去世,第一順位合法繼承人僅剩其配偶和子女。
盡管董已經結過三次婚,但他與前兩任妻子的婚姻已經解除。在他去世時,他的合法配偶是李。李是董的第一合法繼承人。至于其子女的范圍,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繼子女。由于董一、董二是董的婚生子女,當然有權利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董的遺產。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作為繼子女是否有權作為第一法定繼承人繼承董某的遺產。
董某與劉2結婚時,劉1未成年,需要贍養,由于劉1跟隨劉2與董一起學習、生活,董承擔其生活、學習費用,戶口為《復旦大學教職工登記表》、《高等學校確定與提升教師職務名稱呈報表》。證據,我們認為劉1與董已形成事實上的贍養關系,且這種關系不會因董與劉2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盡管劉1已成年且董與劉2已離婚很多年了。由于董某與劉1之間的繼父子關系尚未解除,劉1在董去世后仍有權作為繼子女繼承董的遺產。除其他特殊情況外,董1、董2所享有的份額應與董1、董2所享有的份額一致。法院據此作出的上述判決確實合法、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繼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贍養關系的,該關系不會在夫妻關系終止時自然解除,也不會在繼子女成年時解除。如果雙方沒有解除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自然享有繼承權。當然,與收養關系類似,繼子女關系和贍養關系也可以人為終止。解除后,雙方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將不復存在,自然不會涉及繼承問題。
俗話說,朋友多,路多,更何況是繼父母和孩子呢。如果不是特別必要的話,順其自然比較好。畢竟,有了這份關系,各方都算親戚了。當然,如果你真的覺得這段感情沒有什么值得珍惜的。如果斷絕關系可以省去以后的麻煩,那還不如趁早斷絕,別再拖延了。畢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利于關系的生存,也不利于解決后續的麻煩。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02閩中XXXX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