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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休庭后的當庭宣判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休庭后的當庭宣判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休庭后直接判決了沒有問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簡單案件的判決可以當庭做出;復雜一些的案件可以休庭后,經合議庭合議后做出,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合議庭合議后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后做出,這些判決都需要擇日宣判。
休庭后不會直接判決。
如果再次開庭可能是繼續審理,也可能是宣判。休庭就是本次庭審結束,根據休庭原因的不同,休庭后可能繼續調查取證,也有可能因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判決。
法庭休庭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再開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開庭休庭后,多長時間在開庭,由主辦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法律對公訴案件的整個時限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如果是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擇期宣判的意思是,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當庭不能作出判決,需要庭后經過研究、合議后,再另行確定日期宣告判決。
根據刑事、行政、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定期宣判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并向社會公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休庭后的當庭宣判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休庭后的當庭宣判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