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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被告付某某作為甲方,原告殷某某(二手車交易經營者)作為乙方,簽署了《車輛轉讓協議》,約定:1、甲方將大眾汽車與車牌號翔NEA2XX、發動機號A80XXX、車架號LFV3A23C8D31XXXX轉讓給乙方;2、雙方約定車輛過戶價格為人民幣7萬元,證件手續齊全、真實有效,并在相關車管部門有檔案;4、甲方保證車輛不存在財務債務糾紛、不被法院扣押,且車輛能夠過戶登記,否則甲方將退還全部車輛款并支付乙方相關費用;5、如經查實該車輛在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檔案存在不規范、違法、不完整等情況,甲方將全部購貨款退還給乙方,并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6、甲乙雙方交易成功后,如需辦理過戶手續,甲方須提供車輛相關證件并協助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為由乙方承擔;7、2021年3月18日21時50分后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經濟糾紛、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8、2021年3月18日21點50分之前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及其他法律責任、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9、隨車提供的文件包括:駕駛證、車輛登記證、購車證、保險單、車鑰匙;10、如甲方或乙方單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車價的10%;11、簽字即表示雙方認可并了解舊機動車的現狀及相關手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立即生效。12、注:該車有1次違規,扣2分,罰款100。其他違規與乙方無關。該車出售后將(重新)轉讓。協議簽訂前,2021年3月17日,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尹某某收取購車定金5288元,翔NEA2XX車輛最終成交價格為元。第《車輛轉讓協議》號簽字當日,原告與被告立即辦理了車輛交付手續,原告殷某某從被告付某某手中取走了湖南NEA2XX車輛。2021年3月22日,涉案車輛被轉售給某市城郊鄉車站社區四組自然人胡某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當天受理了胡某某的移出登記(移出管理轄區)。提出申請,并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檢驗結論為“合格”。隨后,胡某某駕駛涉案車輛前往長沙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21年4月9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將為涉案車輛辦理移/注銷、追回手續。胡某某隨后將車輛返還給原告尹某某。2021年5月17日,會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向原告尹某某開具《機動車登記/業務告知書(退辦單)》,并附有特殊手寫內容告知:車輛識別代號不得刻有拋光、挖坑、墊片、鑿子等方法后,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OBD測試發現,車輛數據異常與登記的車輛識別碼不符。尹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銷售合同。
【代理意見】
被告人付某某的代理律師出具如下代理意見:
1、被告已充分履行其義務,本案不符合合同解除條件。
(一)本案被告已完成涉案車輛的交付。
2021年3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號為《車輛轉讓協議》,約定原告以元購買被告擁有的涉案車輛。在原告駕駛涉案車輛前,被告與原告已聯系會同縣公安局交警。該大隊車管所對涉案車輛進行檢查,未發現車輛識別號異常,也沒有磨、挖、敲、噴漆等所謂人工加工痕跡。而且,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將車輛賣給胡某某并繳納稅款。隨后,原告于當天將涉案車輛開走。此時,涉案車輛已交付原告或第三方控制,所有權已發生變更。其次,原告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他應該意識到,與涉案車輛類似的二手車交易,都是將車輛直接過戶登記到最終買家名下,而不是先過戶登記到二手車名下。汽車交易從業者再過戶登記至最終購買者名下的交易習慣,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登記受理證明等相關證明,涉案車輛已于2021年3月22日過戶并登記至最終買家胡某某名下。綜上,被告已將涉案車輛交付原告,并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二)原告應當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履行涉案車輛銷售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等重大違約行為,且因被告原因導致車輛未能轉讓。原告稱,“在向交警車管所咨詢時獲悉,涉案車輛數據異常,與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不符。”涉案車輛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原告前未檢測出任何異常,原告將車輛帶走。此時車輛的風險應由原告承擔。從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首先,涉案車輛為二手車,二手車購買者應仔細審查所購車輛的狀況,充分了解車輛的狀況,并有一定的把握。心理預期;其次,原告從事二手車經銷商應該比普通人更專業、更擅長二手車交易和車況檢查。原告購買被告車輛時,已在充分了解車輛狀況后對車輛進行了檢查。剛剛決定買它。考慮到原告向被告購買涉案車輛的價款、占有、使用時間以及被告轉讓的價款,原告主張被告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依據不足。本案中,即使存在無法轉讓的情況,也不存在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這種情況不是被告原因造成的。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
2、被告無需將車款退還原告。
被告已于2021年3月22日完成合同義務。3月22日至今,涉案車輛已完全由原告占用和控制。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車款,顯然有失公平。
【判定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之間的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二)原、被告雙方是否履行轉讓協議中的義務;(三)原、被告是否符合轉讓協議解除條件;(四)交易標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五)買賣車輛識別碼是否存在異常,數據異常風險由誰承擔;(六)原、被告在履行車輛協議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機動車輛在法律上是動產。我國民法理論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一般以交付為依據進行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物產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法第2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等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法律(而非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者判例法)無規定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權隨標的物交付而轉移。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汽車、船舶、飛機等特殊動產,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的轉移也適用“交付”規則,即所有權是通過交付而轉移的,而不是實物。遺產登記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汽車等重要運輸工具在銷售中的登記是對抗性的要求,而不是所有權轉讓有效性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你不注冊,你就不能與第三方對抗。而不是不注冊、不轉讓。此外,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自轉讓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驗。機動車輛的交付。從該法律規定還可以看出,機動車的過戶登記發生在所有權變更后。《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號還明確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及有關規定,機動車的登記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允許或者禁止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憑車輛購置發票等車輛來源證明或者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確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人民法院調解。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得用來確定機動車的所有權。由此可見,機動車所有權并非僅在過戶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機動車所有權過戶的生效條件是“交付”,而非“登記”。本案中,標的物原告與被告交易的湖南NEA2XX小型車已全額付款,至少在2021年3月22日,會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檢查。案件并得出結論稱其“合格”。“當時,交易已經順利完成。被告付某某作為賣方,不僅將車輛交付給作為買方的原告尹某某,還將駕駛證、車輛登記證、購買憑證、保險單、車鑰匙交付給買方尹某某;被告付某、曾某僅負有協助原告殷某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的義務。原告尹某于2021年3月18日將湖南NEA2XX小型車從被告付某處開走后,途中被胡某某控制,后又回到原告尹某控制下。被告人付某、曾某繼續對車輛進行控制。
正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大隊指出,“刻制車輛識別代號不宜采用打磨、挖坑、墊片、鑿刻、重新噴漆等方式”、“OBD檢測發現,車輛數據異常,“登記車輛識別碼不符”與會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3月22日對涉案車輛“通過”的檢驗結論相矛盾2021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處未提供關于湖南NEA2XX小型車的檢驗、檢測過程、數據及分析評價意見,相關事實見:010號會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向原告尹某開具的-存疑。原告殷某某應對機動車登記機關未登記的問題充分說明意見,不能僅憑《機動車登記/業務告知書(退辦單)》一紙認定湖南NEA2XX小型車不能轉讓登記。事實上,湖南NEA2XX小型車在公安機關交警車輛管理部門的檔案均齊全、合法,不存在第二十條規定的不允許轉讓登記的情況。綜上所述,原告尹某某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機動車登記/業務告知書(退辦單)》第136條、第143條、第224條、第225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64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條。
綜上,法院認為尹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駁回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1、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原被告與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買賣雙方均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原告和被告是否均履行了轉讓協議中的義務?
原告已支付汽車貨款,被告已交付汽車并已交車管所檢驗。沒有問題。雖然轉讓尚未登記,但雙方均已履行合同義務。
3、原、被告是否符合轉讓協議解除條件?
被告已履行交付義務,無法轉移并非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是由被告的行為造成的。因此,合同的解除明顯不公平,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交易標的物存在重大缺陷,車輛識別碼也存在異常。但數據異常的風險應由原告承擔,被告已履行交付義務。
【結論與建議】
在這種情況下,二手車購買者由于非專業知識,對二手車的狀況缺乏了解。他們通常只根據外觀購買汽車。使用后,他們發現車況存在很多問題,進而引發訴訟。您可以考慮在專業人士的陪同下購買。二手車經營者在出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購買者充分告知車輛的狀況。
相關法律知識:
什么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1.不可撤銷的要約包括:
(一)以確認承諾期或者其他形式明確要約不可撤銷的;
(二)受要約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并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
(三)其他不可撤銷的要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72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向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內容;
(二)如表明已被要約人接受,則要約人受該意向書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為履行合同做好合理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以對話方式表示撤銷要約的,受要約人應當在承諾前告知受要約人。以非對話方式表示撤銷要約的,受要約人在作出承諾前應當知悉該表示的內容。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