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參考36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參考36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六條【辯護人的權利】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辯護人權利的規定。
辯護人要充分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對案件情況有所了解。根據本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必須注意,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一點明確的區別,就是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享有這些權利,而其他辯護人則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許可。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0、41、51條
《刑法》第三十六條不是具體罪名,該條內容為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通俗地說,就是規定了犯罪行為中有損害受害人經濟利益如何賠償。
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前的都屬于第一編總則,就是對刑法總體的適用范圍、量刑、處理措施等進行規定,一百零二條之后的才是具體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搶劫,聚眾斗毆等等。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主旨
本條是關于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具體程序的規定。
釋義
本條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復核死刑案件的范圍。根據本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的死刑案件,包括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
二是復核死刑案件的具體程序。對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應當先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的時候,必須提審被告人,核對事實和證據。針對案件復核的不同情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兩種決定:
1.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直接改判或者將案件發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里所說的提審,是指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判決。案件發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應當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參考36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參考36期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