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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復議的機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復議的機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沒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為行政案件。行政復議屬行政機關內部救濟途徑,行政訴訟由法院裁判,屬外部救濟途徑。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刑事訴訟中申請復議的主體沒有明確標準。一般都是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的情節進行考量。一般考慮以下這幾個因素: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過錯的嚴重性程度;如果是家庭暴力的話還會考慮受害者身體的傷害程度;還有經濟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行政復議與刑事復議的范圍就有兩個觀點,一,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第一種也就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救助。
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對于鄭賢忠等人要求保護其財產安全的申請,未履行救助義務,致使其財產受損,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應作為行政復議案件受理。
第二種就是,對于公安機關的刑事不立案決定,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救濟途徑,不應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綜上所述,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所以行政復議與刑事復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于一級壓一級的關系!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有疑義可以提出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擴展資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復議的機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復議的機關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