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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查封的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查封的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有權利查封
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有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查封涉案房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
1、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2、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3、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查封的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查封的規定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