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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跡鑒定屬于刑事技術鑒定,只能有具有專門技術的偵查人員來完成。痕跡鑒定是刑事偵查中常用的鑒定。刑事訴訟中的痕跡是指犯罪行為所引起的一切物質環境的改變。廣義的痕跡,包括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可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所有物質。
鑒定結論不同于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鑒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犯罪鑒定:刑事科學技術可通過對被害人、嫌疑人、現場痕跡等進行鑒定,為公安機關提供有力的科學證據,從而幫助審判機關做出準確的定罪與量刑決策。
1、對比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的DNA,確定受害人的身份信息。
2、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3、破案的需要,也是認定罪犯罪行依據的需要。在罪犯作案現場、作案工具、衣物等事必殘留被害人血跡,可以與受害人血樣比對,以確認罪犯,并作為定罪犯有罪的依據。
4、第一,如果弟弟沒抓到,公安提取不到他的DNA,提取父親和哥哥的也能從側面比對是不是弟弟犯的罪。第二,如果弟弟抓到了,這有可能是公安機關為了鑒別是不是哥哥和父親也參與了犯罪活動,用一種委婉的說法來采集血液。
5、這種操作一般是因為有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人,或者被列入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時候才會有這個待遇。有的時候錄指紋采血樣不一定是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沒有嫌疑但是需要大面積比對找到嫌疑人的案子,也會做類似的工作。
血跡屬于物證。物證是指以自身屬性、外部特征或存在情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物質痕跡。贓物、兇器、血跡等都屬于物證。《證據法》規定,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的載體。
您好!這需要看其留下的血字是以什么形式來證明待證事實。若是以其內容證明則屬于書證,若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痕跡等來證明,則屬于物證。
帶血的書信即是書證又是物證,屬于物證書證同體,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一個物體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就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和沾有血跡的殺人兇器屬于原始證據,但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所以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明,就是單憑該證據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為是被告人實施的。
定義:書證指以書面形式存在的證據,比如合同、賬本、發票等。物證則是指實物證據,比如血跡、毒品、武器等。獲取方式:書證通常通過法律程序來獲取,例如搜查、傳票、調查等;而物證則可能是被發現或者扣押現場獲得的。
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
1、實物證據能為案件破獲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 而且能使法官對于偵查機關破獲案件的過程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和了解。
2、起到強有力的證明效果。實物證據通常能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在案件中能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能起到強有力的證明效果,因此實物證據對物流公司很重要。
3、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征給予有力的證明。
4、人證物證都具有說服力,但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證物證的比重有所不同。法律分析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