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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費領域,“退一賠三”的案例十分常見。對于汽車等高價商品,如果實行“退一賠三”,涉及的金額將會更大。那么購車時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退一賠三”的法律規定呢?
相關案例
2018年,趙某從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在對涉事車輛進行內飾裝修時,趙某發現車內有進水痕跡,底盤因進水嚴重生銹。他認為這輛車是一輛“被淹的車”。據此,銷售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一、三賠償金”并賠償其他費用。
庭審中,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評估。鑒定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為:1、該車發生過浸水事故,屬于被淹車;2、浸水部件會導致底盤傳動系統、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配件加速老化,不排除一定的安全隱患。據此,法院確認涉案車輛為被淹車輛。銷售公司在將涉案車輛出售給趙某時,并未明確告知其車輛被水浸泡的事實,導致趙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應認定為欺詐,趙某有權撤銷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
最終,法院支持了趙某“退一賠三”的主張,責令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該車的退貨、退款手續,并增加購買價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共計118.35萬元。元。
法律基礎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詐騙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請求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價格的三倍;增加補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律師聲明
本案中,銷售公司隱瞞了涉案車輛被淹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導致涉案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銷售公司的故意隱瞞足以導致趙某錯誤表達意圖,影響其購買行為。因此,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
律師建議
關于車輛質量問題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退一賠三”,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消費者購買車輛必須是為了日常需要。如果購買者是單位,或者所購買的車輛是出于商業或經營目的注冊的,則一般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法律上的“經營者”一般是公司或企業。但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如果一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多次出售二手車,也應認定為經營者;
3、法律上的“詐騙行為”是指主觀故意隱瞞、捏造事實的行為。通常會隱瞞車輛可能影響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財產利益的重要信息,并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