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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老師通過一家知名房產中介購買了吳老師的房子。房子已正常過戶,賈老師的家人也正常入住。
五年后,賈先生通過中介與買家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全額付款后,一是賣方要協助買方辦理房屋的正常過戶手續;二是賣方要協助買方辦理戶籍過戶手續”。第三,如果未辦理房屋過戶、戶籍過戶手續之一,出賣人需承擔20萬違約金。”協議簽訂后,賈先生、王先生正常辦理了過戶手續,王先生的戶口也正常搬入。
此后不久,賈老師被王老師告上法庭,要求賈老師承擔未搬出吳老師戶口的違約責任。
一審判決:
1、被告賈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支付遷出違約金8萬元;
2、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人賈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賈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計算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在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違約金條款的設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保護合同雙方。
本案中,由于賈先生與吳先生未就戶口遷移事宜達成相關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再向吳先生索賠后敗訴的風險很大。高的。相反,王先生通過在合同中約定遷戶口違約金,有效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雖然賈老師聲稱自己確實不知道此事,但他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辦理了戶口遷出手續,而王老師的戶口也已正常轉入,所以他應該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事實上,吳老師的戶口一直在這棟房子里。賈老師在這件事上顯然有客觀上的過錯,應該承擔40%的責任。買家的賬戶已正常過戶,但他也有義務了解所交易房屋的具體情況,并應承擔60%的責任。賈老師認為,自己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了戶口遷出手續,不存在違約行為。是吳老師還沒有搬出戶口。本次違約責任由吳老師承擔。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賈老師要求吳老師承擔賠償責任,應另案起訴。
由于賈老師沒有與吳老師就戶口遷移問題簽訂違約條款,賈老師如果起訴,敗訴的風險很大。經過深思熟慮,賈老師決定不起訴吳老師。吳老師一家的戶籍已由法院辦理,并與動遷地及搬遷地相關機構協調后,已辦理好搬遷手續。
至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終于得到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