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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審查期限法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審查期限法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復核多少天能立案
按規定時限一般是30日。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立案復核有什么時限規定
如果是對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復核的,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果是控告人申請復核的,期限為收到申請后三十日。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三十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審查起訴超期受害者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刑事案件的審查也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對于超期的情形,若也沒有提出延期的請求,那么相關的司法職員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審查期限法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審查期限法條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