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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協商一致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投保的以外,保險合同均自愿訂立。
網友咨詢:
如果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哪些條款無效?
律師答復: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書、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通知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達。如果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如果沒有提醒或明確解釋,該條款將無效。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條款無效:
免除保險人的法律義務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律師補充道: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地址;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起始時間;
保險金額;
保險費及繳費方式;
保險賠償或者給付方式;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合同成立的年、月、日。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有權請求保險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條款無效。
免除保險人的法律義務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