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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和子女的財產不必均分。如果所有繼承人達成共識,他們可能不會平分。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得領取或者減少領取份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夫妻財產繼承權如何認定
1、如果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確定繼承,則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劃分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歸遺產繼承。根據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有協議,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配給夫妻雙方,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除夫妻雙方另有協議外,分割遺產時,首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配給夫妻雙方,其余部分歸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遺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則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