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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國刑事案件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那么在這三個階段,有多少律師能夠正常介入案件呢?
根據我國第《刑事訴訟法》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人或者兩人作為辯護人。因此,根據該規定,每個案件每個階段最多可以有兩名律師介入。偵查階段有兩名律師,審查起訴階段有兩名律師,審判階段有兩名律師。共有六名律師可以擔任辯護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但是,除律師外,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可以作為委托人的辯護人參加辯護。
另外,根據刑法第《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辯護人。”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在案件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近親屬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前述兩類人,如監護人、親友等,只能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介入。但考慮到查閱記錄權利等其他條件的限制,刑事案件中家屬最好委托專業律師擔任案件的辯護人。這有利于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