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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外人員與內部人員同工同酬如何確定
廖先生于2006年3月加入山東省A市稅務局,非正式員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1日,山東A市稅務局以勞務派遣形式安排廖某就業至今。廖某認為自己與在職員工同工同酬,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內同崗位員工享受同工同酬。仲裁委員會因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不予受理。隨后,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勞動關系。廖先生自2006年3月起在山東A市稅務局工作,符合廖與市稅務局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號(勞動社會局[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A2006年3月在山東截止2020年3月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同工同酬。《關于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號(魯人社發[2015]5號)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使用不納入正式職工管理的人員的,應當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則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平等工作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不包括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實行與本單位同性質職工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單位無同性質職工的,參照當地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實現同工同酬。未納入正式員工管理的人員,其工資水平原則上不應低于當地人力資源市同類職業的工資水平。”《魯人社》第四條所載“本單位同性質職工”發[2015]5號文件是指在山東省A市稅務局與廖一起工作的人員,也屬于未納入正式員工管理的非從業人員,不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本單位建立人事關系的在職人員,按《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不納入正式職工管理體系的人員,職工管理編制外的人員與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人際關系人員和勞動關系人員受不同的法律法規管轄,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人員。一審法院對廖某的同工同酬主張不予支持。
廖某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認為,關于廖主張的同工同酬問題。2015年我省下發《關于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5號)。隨著公共服務需求不斷擴大,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大量使用編外人員,這些編外人員不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的主要人員范圍。有直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單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聘用的人員三種形式。上述三類人員有的從事同樣的工作,但收入確實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我省從維護編外人員勞動權益的角度,印發了上述文件。廖某主張與同一單位工作人員同工同酬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