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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沒收財產罪的概念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本應以單位名義上繳的罰金、沒收財物,集中私自分配給個人的行為。大量。
私分、沒收財產罪的認定
對非法將沒收財產使用權轉讓給個人的定性處理
一些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沒收的電腦、摩托車、汽車等交給個人使用,而沒有正式移交給個人。也沒有說它被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理論角度,我們認為應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將沒收的財產大面積或者連續、長期分配給個人長期使用,由個人處理或者帶回家自用的,雖無所有權,但有實際所有權,該單位可以認定犯本罪;
偶爾將部分沒收財物私自分配給部分員工、朋友,或將大面積財物劃撥自用但主要用作公眾向個人分配的辦公用品的,不宜劃入罪,但應如此對待。將按一般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集體私有制與個人私有制的區別
要注意區分單位集體私下沒收財產的行為和個人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私自貪污、處罰、沒收財產的行為。后者應該作為腐敗受到懲罰。
私分沒收財產罪立案標準
涉嫌私分沒收財物,累計數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立案。
私分財產罪、沒收財產罪量刑標準
犯此罪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