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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惠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離婚財產分割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需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必須由當事人提供,法院不會主動調查確定。婚姻財產的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財產之前,如果“小家庭”和“大家庭”住在一起,尚未分居,那么就必須先分割財產,并嚴格執行分居。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和大家庭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判決。即先由當事人協商提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應首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仍未達成調解協議,將作出法律判決。
近年來,因一方出軌而離婚的人不少,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出軌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只要當事人強烈要求按照規定分配財產,一方就沒有辦法。從道德角度來看,出軌本身就是一種損害家庭的事情。有過錯方應該主動給無過錯方更多的財產,這樣他才能對得起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