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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普通程序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普通程序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開庭到宣判,沒有明確期限,規定的是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
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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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是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上訴或者抗訴期滿沒有上訴和抗訴的產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二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規定,是終審的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權屬于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是指依法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起訴的檢察機關。公訴機關擁有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權,可以根據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的起訴行為是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標志著刑事案件由偵查階段轉入審判階段。
會。
一審刑事案件會通知被害人到庭,對于訴訟案件,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之后會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刑事案件一審程序一般只開庭一次,出現中止審理等情形時會再次開庭。
答: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參加庭審這個問題應該是可以通知受害人參加庭審的。因為法院一審應該是公開的所以沒有必要對受害人保密。一般講一個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需要保密,以便利于調查。但是如果是經法院開庭不存在保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普通程序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普通程序指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