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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計算子女撫養費所依據的“月總收入”是指按月平均計算的稅后實際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年終獎金、季度獎金等獎勵等實際收入均包含在內。因此,作為贍養費的判斷標準之一,“月總收入”不僅僅指月薪。
在北京,計算“月總收入”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對方月總收入是指稅后收入;收入除包括每月固定工資外,還包括每月公積金,以及年終獎、季度獎金等收入平均為每月金額,以上收入合計即為“月總收入”。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要求贍養費支付人到其工作單位開具收入證明,作為判斷其收入的標準。但收入證明并不一定能證明真實收入。如果對方不認可收入證明,可以到銀行打印對方的工資卡對賬單,然后提交給法院,證明對方的真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