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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審與再審有以下五點區別:(1)提起的主體不同。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審理的對象不同。
2、二審和再審的區別: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
3、法律主觀:具體區別是:原因不同:二審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再審是因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二審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法律分析:再審全稱為審判監督程序,二審全稱為第二審程序。二者的區別在于:審判程序的性質不同。二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提供救濟,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糾正錯誤。提起訴訟程序的主體不同。
二審與再審的區別: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二者的區別在于:審判程序的性質不同。二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提供救濟,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糾正錯誤。提起訴訟程序的主體不同。提出上訴的主體為上訴人,提出申訴的主體為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審理對象不同。
法律主觀:具體區別是:原因不同:二審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再審是因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二審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二審與再審的區別如下: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再審與二審的區別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理由不同;提起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二審與再審的區別: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二者的區別在于:審判程序的性質不同。二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提供救濟,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糾正錯誤。提起訴訟程序的主體不同。提出上訴的主體為上訴人,提出申訴的主體為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審理對象不同。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再審與二審的區別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理由不同;提起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審理的對象不同。
再審和二審的區別: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二審與再審的區別: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
法律分析:再審全稱為審判監督程序,二審全稱為第二審程序。二者的區別在于:審判程序的性質不同。二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提供救濟,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糾正錯誤。提起訴訟程序的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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