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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可以口頭傳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你好,最新刑事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和第79條。根據這兩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進行傳喚,要求其到場作證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同時偵查機關應當尊重傳喚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傳喚對象有義務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到場配合調查。
適用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進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傳喚應當在法定工作時間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傳喚應當出示傳喚證,并告知被傳喚人有關權利和義務。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進行口頭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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