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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2018年7月5日,縣政府辦公廳向鎮政府、縣政府相關部門、相關直屬單位下發《整村搬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鎮政府按照通知中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對被征收人實施安置補償。王先生在搬遷期間并未簽訂協議。2020年8月10日,鎮政府拆除了該房屋。
2020年9月25日,王三人向市政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市政府撤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理由是縣政府批準的《整村搬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違法,侵犯了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他們的合法權益。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王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2、被告人的辯護:
市政府辯稱,縣政府向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門發出的通知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該文件所附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先導,即征收決定是一個過程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征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因此,王三人如對涉案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不滿意,應首先向吉水縣政府申請調解,而不是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3.法院認為:
征地補償標準糾紛協調裁決制度是為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糾紛而建立的專門制度。在程序設置上,法律確立了協調在先的原則,即當事人首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協調。沒有協調,就無法做出裁決。
原告于2020年9月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后,未向縣政府申請協調,直接向吉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整村搬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規定。市政府以不當理由駁回了復議申請,但結果是正確的。
4.法院判決:
王某三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