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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有一定區別,即具有追溯力。前者具有追溯力,但也可能不具有追溯力,后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或符合法律條件。
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之間有很多區別。合同的終止僅具有日后合同關系消滅的效力,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的終止具有過去的合同關系消滅的作用,并具有追溯力,因此不具有使合同恢復原狀的作用。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合同終止后還可追究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合同解除后發現對方違約的,仍可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即使合同終止,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違約方仍可以要求違約金。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慣例,合同終止后的義務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
合同終止后,一方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提醒一下,比如債務人寄存標的物的,應當將標的物的寄存地點和領取方式通知債權人。
2.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后,雙方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宜。例如,合同終止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將提供恢復原狀所需的協助;合同終止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將協助保管。
3、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