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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
懇求階段
試用階段
審判階段
(離婚訴訟基本流程圖)
1.申訴階段
1.確定訴訟標的和起訴時間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起訴沒有期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81條、108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條214]
(一)女方懷孕期間、產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不準離婚或者經調解離婚的,前訴原告在六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提出離婚;
(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的,前訴原告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離婚;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提起離婚訴訟。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確定起訴法院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十二條】
(一)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失蹤、被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原告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遷出戶籍后尚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起離婚案件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撰寫并提交民事訴狀,以澄清索賠、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首先應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主張,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和探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等問題。妻子,以及債務的清償。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
【參見民法典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號(以下簡稱婚姻家庭解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千零九一條】
(一)無過錯方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提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但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同意離婚時提出的要求。除了。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請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按照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法律規定,由變更后的監護人擔任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五)圍繞訴訟請求,簡要說明夫妻關系及子女狀況、請求離婚的理由,并就子女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等問題提出主張。夫妻債權債務等。除民事訴狀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原告通常還需要準備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住所的復印件證件、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可以證明夫妻財產的物品。或者債務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上述材料應當準備一式兩份,準備好后提交人民法院。
4、受理案件,完成投訴、辯護的送達工作。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因此,原告提交的民事訴狀及所附材料被被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接收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將盡快進行訴前調解,以盡快解決矛盾。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訴訟前調解不能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原告限期改正。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作出裁定。立案后發現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對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2.試用階段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調解貫穿整個離婚程序。法官在庭審前將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進行審理。審判原則上公開,不公開除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除特殊情況外,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不能出庭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當事人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進行。原告和被告都應當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提供證據。
1、關于解除婚姻關系
【參見民法典第1079條】
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一)婚姻關系合法。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結婚證等;
(二)民法規定允許離婚的情形。其中,“關系確實破裂”要根據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解的可能性等綜合判斷。
同時,如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所列五種情形(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的不良習慣)、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二年以上,或者有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2、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則需要做出子女撫養費的安排: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于兩歲以上的兒童,父母雙方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和對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則作出裁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如果一方主張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可提供證據證明其享有優先直接監護權、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意愿、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生活條件等)離婚,是否有能力教育孩子、監督孩子的學習)能力和時間等);
(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支付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3、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原告提起訴訟時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分割請求的,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人民法院將予以分割在離婚案中在一起。離婚時雙方同意不分割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暫不處理,離婚后雙方可以分別提出主張。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難以確定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對兒童、婦女、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原則性判斷。同時,如果配偶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毀壞或揮霍配偶的共同財產,或偽造配偶的共同債務,試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則該配偶可能會少領取或不領取遺產。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分割。
三、判決與執行階段
離婚案件有三種結果:撤訴、調解和判決。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民事訴訟該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婚姻家庭解釋第十一條】
1、原告撤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有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原告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律師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判定原告已撤訴。依法。原告撤訴或者撤回處理離婚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條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達成調解
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或請求法院調解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權安排、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
根據《婚姻家庭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審理婚姻關系效力,不適用調解,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則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文件;調解不成的,一并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的調解包括調解和解和調解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必須記載在筆錄中。一經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3.作出判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調解、離婚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再結婚;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一方當事人在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修訂)》規定,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件不會在網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