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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法院刑事審理期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法院刑事審理期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法院刑事審理期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法院刑事審理期限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