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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傳喚證怎么送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傳喚證怎么送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2、開具《傳喚證》
3、出示工作證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傳喚對象的身份。
5、出示《傳喚證》。
6、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詢問。
7、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8、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9、由違法嫌疑人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公安民警在《傳喚證》上注明。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印發的。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有關的涉案人員可以適用傳喚的方式調查取證。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民警在依法使用傳喚證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向犯罪嫌送達傳喚證,否則就是違反程序規定,如果辦案民警不向犯罪嫌疑人送達傳喚證,犯罪嫌疑人可以向辦案民警的上級單位進行投訴。
傳喚證傳喚。《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即對所有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書面傳喚,這其中既包括適用口頭傳喚的人,也包括不能適用口頭傳喚(即只能采用書面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實踐中,采用傳喚證傳喚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以口頭傳喚來涵蓋所有的傳喚,走捷徑、圖省事;
二是認為對那些不適于口頭傳喚的人,采取先口頭傳喚,待被傳喚人到案后再讓其在傳喚證上簽名,這實際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實施了兩次傳喚。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求涉案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配合案件偵查的法定文書。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傳喚證怎么送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傳喚證怎么送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