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管轄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管轄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對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問題,往往法院內部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管轄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管轄規定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