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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除辦理自查案件外,在刑事訴訟中不行使偵查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公安階段的偵查活動。但檢察院介入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并不是代替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而是參與某些具體任務。今天《國杰律師說》,我告訴你,檢察院提前介入治安偵查階段可以做哪些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經與公安機關協商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派員介入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及時的方式。檢察院提前介入治安偵查階段時,可以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參與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討論;
——起對當地有影響的重大案件。
2、對案件性質提出意見;
——提出檢察院對案件定性問題的看法。
3、對證據收集提出意見;
——對現有證據和應當收集的證據提出意見。
4、提出法律適用意見;
——提供有關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
5、監督調查活動的合法性。
——監督整個調查活動的合法性。
《國杰律師說》認為,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只有在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檢察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時才啟動。在早期介入的過程中,雖然可以在證據、法律、定性等方面提出意見,但畢竟不是代替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活動。所以,早期干預的時候,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而不是全程做,這才是應該做的事情,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