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糾紛能調解幾次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糾紛能調解幾次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樓上的說法有兩個明顯的錯誤。指出來,目的在于不至誤導樓主和其他的網友,希望學姐予以理解。
1、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是可以調解的,且調解有利于雙方的和解和睦以及社會的和諧。這個調解程序,及既可以在庭中和庭后,也可以在庭前。
2、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也不一定非要在“審理刑事部分后”,庭前調解是非常正常的。這是實踐中的常識,經常接觸刑事實務的法律人都很清楚。 至于傷情的等級,同意梅蘭網友的意見,以法醫鑒定為準。不過,憑我對樓主的陳述情況判斷,輕傷的可能性大些。
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5、社會化調解。
6、開庭調解。
檢察院職能是對案件全面審查,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案件性質和情況可以組織被害人和被告人進行和解。刑訴法對刑事和解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兩種情形適用刑事和解: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序。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派出所調解不成功可以抓人。但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案件,具體執行要視實際情況確定。 當事人所提到的派出所調解不成功可以抓人實際上應該是指治安案件。因為刑事案件派出所不是調解,而是受案后依法立案。 刑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只有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可以不予包括治安拘留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糾紛能調解幾次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糾紛能調解幾次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