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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村(居)委會規范化建設。堅持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度,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登記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合理確定村(社區)規模,不盲目追求大。充分發揮村(居)委會下設的人民調解、公安、衛生等委員會的作用。村委會應當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增設環境、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做好相關工作。健全村(居)委會成員履職承諾和履職報告制度。
(二)健全村(居)自治機制。強化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規范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全面落實村(社區)“兩委”成員資格聯合審查機制,堅決防止政治兩面派、犯罪行為處罰、“村霸”以及黑惡勢力、宗族黑惡勢力的人員,非法宗教、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和參與者等,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拓寬群眾表達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健全黨務公開、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之間的溝通協作和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三)增強村(社區)組織的動員能力。健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聯系群眾、定期入戶走訪機制。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應急預案。緊急情況下,村(社區)“兩委”將協調調配區域內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完善網格化管理服務,依托村(社區)統一劃分綜合網格,明確網格化管理服務事項。
(四)優化村(社區)服務格局。市縣級政府要規范村(社區)公共服務和機關政務服務,基層黨組織要帶頭整合資源為群眾提供服務。推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依托社區提供就業、養老、醫療、托育等服務,加強對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關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傳染病和慢性病。加強綜合服務和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支持社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采取項目示范等方式,實行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鼓勵社區服務機構與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合作。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推進社區服務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