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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在刑事審判司法職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在刑事審判司法職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刑庭的工作職責:
1、審理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負責送達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
3、協助其他法院刑事方面的工作;
4、準確、及時報送全院刑事審判工作的統計報表和其它工作的統計、報告材料。
一、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一、二審刑事案件,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二、對刑事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三、不斷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審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裁判文書齊全。
四、大力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合議庭職責,提高當庭宣判率和二審案件公開開庭率。
五、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六、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七、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機,不是刑事司法機關,但是公安機關擔負著刑事執法職責任務,依法偵查刑事犯罪案件,打擊刑事犯罪和預防刑事犯罪的職責任務,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大多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在刑事審判司法職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在刑事審判司法職能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