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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彭某某因知道他人報警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救治期間被公安機關調查。歸案后,彭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彭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某明、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某明、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諒解。
并賠償死者家屬邱某英部分經濟損失55萬元(賠償金50萬元、撫慰金5萬元)。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彭某家屬與死者家屬就本案民事賠償達成賠償協議。
共向死者家屬賠付350萬元(其中之前賠付50萬元,2018年10月18日賠付339萬元,保險公司商業險、交強險賠付61萬元)。死者家屬對彭某某表示理解。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輕傷。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彭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家屬可以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彭某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使其不再危害社會。
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可以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第67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和第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某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涉及因素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避免簡單化處理復雜案件?
(一)禁止以認罪認罰方式簡單處理重大復雜案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集程序與實體于一體,在實體上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和從寬的選擇權。
為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選擇認罪認罰;它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與刑事責任的一體化解決,促進了被告人與被害人權益的平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著眼于案件的繁簡分流,更著眼于矛盾的化解和恢復性司法的實現。
雖然對犯罪的適用和可能的刑罰沒有限制,但該制度的適用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特別是過失犯罪案件,必須找到寬嚴相濟的平衡點,著力化解矛盾。
實現社會和諧。對涉及社會敏感因素、背景復雜、風險隱患較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禁止盲目求快、簡單化處理。
(二)被告人確實認罪認罰,且未按照認罪認罰模式簡化程序,不影響實體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里的“從寬”包括實體上的從寬和程序上的從簡兩個方面,兩者相互獨立。基于案件本身,
如該案涉及因素復雜,社會影響較大,部分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已認罪認罰,但未在程序上從輕處理,不影響實體上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程序法層面的制度化和深化發展,是公安司法機關對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質從寬、程序從簡”的原則依據。
目的是鼓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快向司法機關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多層次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應有功能。
本案中,死亡被害人提出500多萬元的巨額賠償請求,被告及其親屬無力全額賠償或代為支付賠償金。為避免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對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傷害,避免矛盾擴大,一審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未作簡單判決。
合議庭成員努力做被告人家屬的工作,動員被告人家屬向家屬籌款。經過多方努力,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死者家屬共計350萬元(彭某家屬支付289萬元,保險公司商業險、交強險61萬元)。
賠償金以現金形式支付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原告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同意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后果和其他因素,
結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判處被告人緩刑的意見等情節,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適當后,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和教育。
被害人身心得到慰藉,被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得到及時恢復,案件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駕車時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造成3人死亡、3人輕傷和多車受損的嚴重后果。其中,3名遇難者死于一家三口,祖孫三代同堂。可想而知,受害者家庭受到的打擊是巨大的。
雖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并愿意接受處罰,且自審查起訴階段以來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檢察院也提出了應酌情減輕自首和賠償的意見,并建議在三至四年內判處刑罰,但一審法院是認罪認罰制度的試點法院。
考慮到該案的嚴重后果及其在當地的巨大影響,沒有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簡單處理。而是依法組成合議庭,以普通程序公開審理此案,將附帶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合二為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是本案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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