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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勞動法律師
計件工資制度是一種不按勞動時間計算工資,而是按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或完成的工作量計算工資的工資支付方式。在這種工資制度下,工人的工資與其工作成果直接相關。他們做得越多,他們得到的報酬就越多,也就是說,他們工作得越多,他們得到的就越多。
有些雇主認為,既然勞有所得,就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計件工資制度下,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也支付加班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依照上述規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工資。他們的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計件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安排勞動者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加班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加班工資分別按照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計件工資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涉及兩個標準,一是用工定額,二是計件單價。
勞動定額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數量的工作所需的勞動消耗標準。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和調整的勞動定額為本單位同等崗位勞動定額的9%。十多名工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確定用工量后,根據工作對象的等級、相應的小時工資標準等計算計件單價,然后根據不同的加班類型確定相應的倍數,然后得出加班工資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