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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2、異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被扣押的財務應當及時返還當事人。異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說明該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或者不構成立案條件,被扣押的財務應當及時返還當事人,不予立案就說明沒有管轄權或者不能扣押。
3、法律分析: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件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4、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履行相關法律手續,開具相應法律文書。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措施,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的現金期限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按照案件進展情況進行移交。如果與案件無關的現金,應當三天退還。
法律分析: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件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行政處罰中扣押物品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法律主觀: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定為: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后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行政機關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經調查后如果是非法財物的沒收,依法要銷毀的,銷毀處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還物品。
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時進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法律分析: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如下: 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將車取回。
人傷事故車輛的取回流程是這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回被扣留車輛;當事人接到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取車。
即可將車取回。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后,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你;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將車輛取回的。
事故責任認定是十個工作日,交管部門應該在事故責任認定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事故方拿車。重大事故的,經交管部門負責人或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三十日(不是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