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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工貿有限公司是某外資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的大型供應商,供貨合同每年簽訂一次。事發時合同期限為《商品合同》,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A公司向B超市供應童裝、成人服裝、鞋子等產品。
2019年,A公司向B超市供應了200萬元的童裝、成人服裝等商品,B超市隨后退回了2019年供應的商品30萬元。因此,截至仲裁日,B超市拖欠貨款20萬元。170萬元。《商品合同》附件7《本商品合同約定條款一覽表》第1條規定:“對于供應商向商業公司開具的任何增值稅發票,收到的任何批次貨物的付款日期應為商業公司商店的第60天該批貨物全部檢驗合格后。”但截至2021年仲裁日,B超市拒絕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A公司向A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A國際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后,根據《仲裁規則》第53條的規定,仲裁機構指定了獨任仲裁員。設立仲裁庭。審判。第一次法庭審理于2021年12月舉行,但由于新冠疫情等因素,案件尚未宣判。期間,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輪調解。2022年5月,A公司與B超市簽署了《和解協議》,仲裁庭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
B超市按照約定賬號《裁決書》向A公司支付了90萬元的結算款。
近年來,商事仲裁以其高效、靈活、便利、保密等特點逐漸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仲裁作為一種與訴訟并行的爭議解決機制,越來越被社會公眾所認識和接受,并廣泛應用于國內外商事貿易中。商事仲裁在解決糾紛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它具有自愿性、專業性、高效性、靈活性、無區域性、全球可執行性,能夠更好地滿足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實際需要。
民事訴訟一般按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需要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或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管轄條款。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根據A公司與B超市簽訂的第《和解協議》號第14條規定:“因本商品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商品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A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因此,本案由A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
近兩年,B超市購物卡無法使用、貨架空空如也、店鋪關門等信息不時出現在各種媒體上。許多供應商無法收到貨款,并與超市B面臨法律糾紛和仲裁,令人心煩意亂。B超市大股東的經營也陷入了困境。
溫一新律師代理案件后,為第一次開庭做好了充分準備,并找到了關鍵證據,即雙方發來的信件陳述,協助仲裁員探明真相。經查明,B超市未按期支付貨款,確認B超市未支付貨款金額的法律事實。由于COVID-19疫情等原因,第一次聽證會后的第二次聽證會被推遲。A公司抓住這一機會,在仲裁庭的組織下與B超市多次協商解決。最終,A公司在特許權條件下成功與B超市達成《商品合同》的協議。仲裁庭隨后作出《和解協議》的裁決。B公司也按期向A公司支付了和解金額。
如果這個案子拖延兩個月,B超市就會陷入財務危機,無法再向任何供應商付款。因此,A公司幸運地抓住了獲得貨款的機會,否則就必須參與破產清算程序。A公司的供貨賬目清楚,證據充分。關鍵是事件發生時,B超市的市場輿論不時出現負面輿論。溫一新律師憑借豐富的代理商事糾紛的經驗,敏銳地意識到,越早達成和解、盡快拿到貨款,否則即使勝訴,后續的和解也可能無法執行。為此,A公司與B超市經過多輪談判達成《裁決書》的協議并順利履行。聞一新制定了正確的訴訟策略,最大限度地維護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護了A公司的債權。
作為一名商事糾紛解決律師,必須消息靈通,具備“眼見為實”,即要有挖掘事實的能力,善于在海量材料中發現核心、還原真相。同時,還要了解國家政策和企業情況,拓寬認識,從而獲得更加準確、全面、立體的視角和分析事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