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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要事實
2015年9月24日14時4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從窗戶進入被害人董某家中,偷走一箱雄獅牌香煙。盜竊過程中,被外出歸來的小董發現并報了警。警方當場逮捕了高某。
爭議焦點
本案系高某入室盜竊,已構成盜竊罪。是一次嘗試還是一次完成?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是:對于房屋盜竊,即使沒有盜竊財物,也應視為犯罪已完成。
原因是:
1、傳統的盜竊罪是數額犯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等事實情節。入室盜竊處罰的重點對象是“入室盜竊”情節,即盜竊數額不符合普通盜竊犯罪標準時,以盜竊手段“入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此時,盜竊數額已不再是法律評價的重點。
2、入室盜竊罪刑罰意味著刑法增加了對“入室”的保護,增強了“入室盜竊”情節的重要性。這與搶劫罪的加重情節類似。搶劫罪有八項加重情節的,全部補完。司法實踐中,具有八項情節嚴重的搶劫未遂一般不予認定。
3、從法律角度看,入室盜竊侵犯了公民居住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客體。侵入住宅的行為本身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綜合考慮就會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只有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企圖盜竊時,才構成整體盜竊未遂。
4、刑法修正案實施之初,從順應民意、適應社會管理需要的角度,入室盜竊法律框架必須嚴格,無罪認定嘗試必須謹慎,避免選擇性正義。如果認定入室后仍有試圖闖入的行為,就會使人們對這部法律產生混淆,損害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權威。為了達到刑法修正案的預期目的和效果,最好將實施入室盜竊視為實施入室盜竊。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一個人闖入房屋但沒有盜竊任何財物,則可以視為盜竊未遂。
原因是:
1.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完成是兩個層面的問題。犯罪既遂或未遂,是在犯罪已經構成的基礎上,討論犯罪是否成功以及客觀危害結構是否出現的問題。本案中,高某的入室盜竊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之前并未以盜竊罪處罰。根據修改后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如果因為他的意愿之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他就應該被視為一種嘗試。犯罪與犯罪未遂之間不存在沖突。
2、不能僅以入室盜竊罪是對行為情節的描述來斷定入室盜竊是行為犯罪。盜竊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罪。無論是普通的數額盜竊,還是盜竊房屋,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別,仍應以侵犯財產的結果為依據。
3、分析罪刑結構,將數額不大但涉及盜竊等情節的行為定為犯罪,將使刑事法律網絡更加嚴密。立法的本意是重“密”而非“嚴”。定罪本身就足以體現對入室盜竊等行為的嚴厲打擊。在信念的基礎上,我們堅持區分已完成和未完成。未盜竊任何財物的入室盜竊被判定為未遂盜竊。這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也是可以實現的。犯罪結構的均衡。
評論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盜竊罪是侵犯財產權的犯罪,是結果犯罪。行為人僅以實施盜竊為目的進入房屋的事實,并不構成盜竊罪的完成。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喪失對財產的控制權,其財產所有權并未受到實質性侵犯,應認定為盜竊未遂罪。只有當受害人失去對其財產的控制權時,才算完成。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刑法修改時,實際上修改了盜竊罪的定罪門檻,補充了“多次盜竊”作為該罪的定罪條件之一。但刑法的上述修改后,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盜竊罪的性質并沒有被認為發生了變化,即盜竊罪已經從結果犯罪轉變為盜竊罪。行為犯罪。對于多次盜竊但未實際盜竊財物的,也視為盜竊行為已完成,但仍認為盜竊罪是結果罪,只有實際盜竊財物的人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盜竊行為視為完成。刑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為盜竊罪的定罪條件,也應堅持同樣的立場。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高某在入室盜竊時被董某發現,后被當場抓獲。高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擁有這些香煙;就董某而言,從高某被發現到警方前來抓捕高某,高某始終處于他的控制之下,他并沒有失去對香煙的控制,他的財產實際上也沒有丟失。因此,高某入室盜竊構成盜竊罪,但如果非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盜竊財物,則應認定為未遂,按既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處理結果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犯有盜竊罪,已開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屬于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