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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是第一位的。即使是詐騙后寫的欠條,也仍然是詐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對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詐騙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盡管有些犯罪活動也采用一定的欺騙手段,甚至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其侵害的對象不是也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就屬于侵犯人身權罪。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表現為采用詐騙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從形式上講,欺詐有兩種:一種是捏造事實,另一種是隱瞞事實。本質上,兩者都是導致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事實、現在事實或未來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就是詐騙行為。如果詐騙內容不足以進行財產處分的,則不屬于詐騙罪。
2、其次,欺詐行為導致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的誤會是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判斷存在一定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成立。在詐騙行為與對方財產處分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詐騙造成誤會而不處分財產的,就不構成詐騙罪。
3、第三,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在錯誤認識后進行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權益。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致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財物的,也應當以詐騙罪處罰。但將類似硬幣的金屬件插入自動售貨機中獲取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并不構成詐騙罪,而只能構成盜竊罪。
4、最后,受害人因詐騙而處置財產后,行為人取得了該財產,從而對受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
科目要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我們可以理解,按照規定,詐騙后開欠條是事后行為,也是詐騙。國家法律有相關規定,實施詐騙行為即構成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希望大家理解。以上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