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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監護人享有的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身份權利。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是他們的父母。無父母或者父母無能力行使父母權利并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人身和財產受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一、監護權取得方式
獲得監護權有以下三種方式:
(1)自然獲得:即孩子出生后,親生父母自然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繼承取得:生父母離婚再婚后,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生父母的第二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經主管機關指定取得:即生父母無能力或者不適合撫養子女的,由法院或者民政機關指定子女的近親屬或者村民委員會等人員或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子女撫養、監護。
二、哪些情況可以變更監護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合法權益的被監護人、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單位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單位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應當另行審理。
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朋友。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委會同意;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夫妻離婚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然而,不與兒童同住的一方有犯罪行為、虐待兒童或明顯對兒童有害。但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其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被監護人因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監護人確實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交給他人收養的。收養不損害子女健康成長且已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視為收養關系成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收養該兒童。未經本人同意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變更撫養權的問題。我希望它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監護權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此還不清楚,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