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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各項權益和未來生活。因此,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執行。新法對征地程序等方面進行了重大修改,進一步保護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
新法實施后,不少地區相繼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當地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近日,南京市發布《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號文,對征地程序、征收補償標準等方面進行了細化,進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征地中的權益。下面,我們根據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給大家簡單分析一下。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內容及標準
根據《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征用集體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被征收區域的綜合土地價格確定。同一區域內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收區域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可以按照綜合補償價提高,也可以按照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提高。
按照綜合補償價格標準提高的,不分土地類型、面積,按規定分配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統一標準,實行專戶管理。),在范圍內協調調整,不退多款、補不足款。街道辦事處應根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面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規格等實際情況,在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的基礎上與業主協商。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分類補償指導價標準未涵蓋房屋以外的其他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或者業主對特種種植、養殖補償標準有異議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他們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可采用評估方法確定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的70%支付給被征收人
此外,《補償安置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各類補償費用的支付對象。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歸被安置人員以及房屋以外的其他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土地補償費都屬于農村集體組織。《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賬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地農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區農業農村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發展實際,按照規定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土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方案應當報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也就是說,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補償后,最多只能保留土地補償費的30%,其余70%的土地補償費需要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給被征收人。不能離開他們所有人。
實踐中,如果有的村委會在收到補償后,以各種理由扣留一大部分土地補償費,甚至拒不支付補償費,那就是違法的,屬于擅自留地。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報送補償費,或者撥打舉報。當然,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在村集體內公告
根據《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房屋以外的其他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產權人所有,由區人民政府自補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劃轉街道辦事處。征地公告。)協調賬戶并向業主全額付款。
但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情況需要在街道、社會、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天。實踐中,如果街道辦事處不公布繳款情況,就會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相關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說的是,征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足額支付。實踐中,如果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內支付補償費,或者村委會隨意扣留土地補償費,則扣留一半以上的土地補償費。那么失地農民就不能坐以待斃。必須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將違法行為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他人的幫助下,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