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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未約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未協商、約定或者明確約定爭議解決地點、仲裁地、管轄法院等,導致涉外合同中的爭議解決地、仲裁地、管轄法院等。發生爭議時無法確定爭議管轄。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投資交易中的合同應當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以保護雙方權益、化解爭議。根據國際慣例和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訴訟和其他三種形式。
當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爭議解決方式達成一致時,一般可以采用司法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然而,當涉外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時,如何解決爭議將成為爭議解決的首要問題。
對于此類問題,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規定,在沒有明確約定管轄地的情況下,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管轄地:首先考慮合同所在國的管轄權。二是雙方商業活動的中心;最后是產地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在簽訂涉外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以避免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一般來說,仲裁是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的首選方式。它因其高效、保密、公平等優勢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和尊重。
在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需要注意各國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因此,雙方在簽訂涉外合同時,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問題,并在具體方案中規定各種可能的解決方案和程序,以減少發生糾紛和糾紛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涉外合同未約定管轄權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但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約定,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爭議而造成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