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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陳平很高興跟團旅游。沒想到,她遭遇了車禍。更讓人沒想到的是,組織行程的旅行社并不是簽訂合同的旅行社。那么,這兩家旅行社應該對游客的損失承擔責任嗎?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陳萍計劃去旅游,于是到A旅行社購買旅游服務,與A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行程中,陳平乘坐的公交車與一輛重型自卸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陳平在車禍中受傷,住院28天。花費了6萬多元的醫藥費。
陳萍向A旅行社索賠時,被告知組織此次行程的不是A旅行社,而是B旅行社。A旅行社在陳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旅游業務轉讓給B旅行社。此后,兩家旅行社開始互相指責。無奈之下,陳平將兩家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旅行社A認為旅行社B將其宣傳材料放置在旅行社A處,旅行社A幫助宣傳。當顧客購買旅游產品時,旅行社B組織,旅行社A賺取差價。A旅行社與陳萍簽訂旅游合同后,將合同轉讓給B旅行社,整個旅游過程由B旅行社組織。因此,B旅行社應對陳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B承擔賠償責任。A機構可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旅行社認為其與A旅行社不存在合作關系,陳萍將費用交給A旅行社,并與A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關系,她與B旅行社不存在合同關系,故旅行社B認為其與A旅行社不存在合作關系。B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關于賠償數額問題,甲、乙旅行社均認為,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客車作為本旅游合同履行的協助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平的損失連同重型半掛車,各賠償陳平全部損失的50%。因此,如果兩家旅行社承擔責任,他們只需要承擔助理責任的50%的賠償責任。重型半掛車的責任不應由兩家旅行社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旅游法》、第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陳平與甲旅行社就行程達成一致,向甲旅行社支付了旅費。并且按照A旅行社的安排乘坐旅游大巴出行,足以證明陳平與A旅行社之間存在包價旅游合同。合同雙方應按照A旅行社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因此,旅行社A應當保證旅游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甲旅行社未經陳平許可將旅游業務轉讓給乙旅行社的,屬于違約行為,其安全保衛義務不予轉移。B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還應提供交通服務,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并受陳平與A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的約束。一場交通事故,導致陳平受傷。B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旅行社未經陳平許可將旅游業務轉讓給乙旅行社的,應當與乙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甲、乙旅行社連帶賠償陳平各種損失共計6.77萬元。
法官說法:
旅行是一項放松身心、開闊視野的活動。為了方便、省心,人們通常會選擇跟旅行社組建的旅游團旅行,但省心并不意味著安心。法官提醒,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核實旅行社是否具備提供旅游服務的資質,防止擅自轉讓旅游業務;明確旅游服務提供方,保護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
除旅游經營者外,當地旅行社和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保護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所謂地方旅行社是指在旅游目的地負責接待和服務的旅行社。所謂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表演協助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有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游覽、住宿、交通、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本例中,旅行社A、B均為旅游經營者,旅行社B所租用的公交車的車主或管理者為旅游輔助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旅游運輸服務的公交車與第三方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平人身傷害的,陳平可以依據旅游合同關系直接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