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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返還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對方財產,應當返還對方當事人。
相互法律行為無效后,標的物及價款相互返還。
1、標的物與價款相互返還,以同時對待付款和返還的方式,可以同時行使履約抗辯權。2、標的物與價款相互返還,不包含標的物使用費,也不包含價款利息。也就是說,使用費和對方的利息是相互抵消的。
3、當標的物價值增加或者貶值時,其增加或者貶值產生的利得或者損失應當由當事人合理分配或者分享。
四、標的物發生遺失、倒賣等無法退還給對方的,當事人不得要求返還原物,而應當且只能主張折價賠償。
2、損失賠償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也是“合同過失責任”。賠償損失與返還財產的關系是,返還財產后,無過錯方仍不能彌補自身損失的,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
3.沒收財產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雙方約定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或者返還受損害的集體或者第三人。
合同無效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金額,不應超過合同有效并繼續履行時無過錯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數額。這是一個限制。